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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科幻世界杂志社有限公司
编辑出版:《亚太教育》编辑部
创刊时间:2014年
开本尺寸:16开本
语言种类:中 文
出版周期:半月刊
每册定价:50.00元
发行范围: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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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错叠加便可解雇”?对员工行为应规范而非算计

来源:本刊杂志社        点击: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1日

 将员工的轻微违纪“升格”为严重违纪并解雇员工,一些企业并非不知此举涉嫌违法,却依然在法律的边缘侥幸试探,甚至以此作为变相裁员的“万能借口”。这种滥用用工自主权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

  因员工在工作期间浏览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网页、未按照领导要求进行工作反馈等,公司在3年后对其一次性作出5份处罚决定书,累计处罚后将其解雇——据2月5日《工人日报》报道,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公司违法解雇,应支付赔偿金16万余元。

  该案中,公司一次性作出的5份处罚决定书包括3份书面警告、两份记过处分,解雇依据为员工手册中“累计两次书面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累计两次记过可予以违纪解聘”的规定。法院指出,公司将动态的、提醒矫正过程中的“累计”异化为静态的“一次性叠加”,突破了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限制。该判决给企业“立家规”划定了红线,给出了指引,对此类违规辞退案件的司法处置有一定参考价值。 现实中,这种一次性“累加式处罚”现象并不鲜见,且表现形式多样。比如,“秋后算账”型——对员工此前的违纪行为,当时不提醒不处理,多年后却“旧事重提”;“小错重罚”型——迟到几次、忘记打卡几回,攒到一定次数就被解雇;“一事二罚”型——员工工作失误,公司在对其实施扣除绩效的处罚后又将其开除……如此种种情形,表面看是企业在照章行使用工自主权,实际则是超出了合理的管理限度,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小错叠加便可解雇”,用人单位打的“如意算盘”,其实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厉的处理措施,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使用。现实中,一些企业制定过于严苛的惩罚制度,并以此作为解雇依据,却无法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这类情形,法院认为劳动者数次轻微违纪若未造成实质损害,且无主观恶意,就不应被机械叠加为“严重违纪”。相关企业的做法不仅违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而且容易激化劳资矛盾。

  其次,惩戒规定应有时效限制,否则会构成对用工自主权的不合理扩大。面对员工工作中一些并不严重的失误或一般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通过提醒、警示、培训等方式及时处理、督促改正。现实中,有的企业未设置处罚期限,对员工违纪行为时隔多年才追责,未给予改正和弥补过错的机会,这剥夺了员工申辩与纠正的权利,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客观上也造成员工犯错后,无论时隔多久仍可能因累加处分达到一定次数而遭解雇,难言公平合理。司法实践中,“累加式处罚”的时间要件往往成为法院的审查考量因素,未遵循及时处理原则的企业容易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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