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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公告
近期全国多地高温来袭,“高温津贴”的话题受到关注。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在主张高温津贴的一些劳动争议中,有的劳动者诉求获支持,有的被法院驳回。律师表示,此类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需负主要举证责任,证明其支付的高温津贴符合法定要求。 高温津贴诉求获支持
王某2024年6月受雇于重庆某建筑公司,从事露天钢筋捆扎工作。公司以“提供免费凉茶、藿香正气水”为由拒绝发放高温津贴,并在王某多次索要后于当年8月底将其辞退。
据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蔡增针律师介绍,其通过收集王某每日户外工作视频、2024年6月至8月当地气象局高温预警记录共32天气温在35℃以上,并调取考勤表,证明王某高温日出勤率达100%。
王某随后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提交证据,要求责令公司支付津贴,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发高温津贴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证明已采取降温措施或支付津贴,须补发900元并补偿225元;公司辞退王某违法应支付赔偿金1.5万元。公司不服起诉后,两审法院均予以驳回。
李某是重庆某食品厂烘焙车间操作工,2024年7月车间温度持续超35℃。公司声称“已装风扇,温度达标”,拒绝发放高温津贴。李某因中暑就医后投诉至当地人社局未果,委托律师起诉。
庭审中,李某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争议期间实测温度36~38℃)及证人证言,推翻了公司关于“有效降温”的主张,并提交李某中暑病历。而公司却未能提供车间温度监测记录的证据。